学纪 知纪 明纪 守纪 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4月3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党纪学习教育准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一、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时间?
时间安排:2024年4月—7月
教育对象: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二、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
1.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
1.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2.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
3.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
4.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5.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
6.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四、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
1.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2.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
3.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4.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五、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
1.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
2.教育引导党员干部: 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六、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
1.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
2. 要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3. 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八、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什么?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九、“四个意识”具体指什么?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十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十二、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
十三、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十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十五、对免于党纪处分运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十六、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4.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5.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十七、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觉籍处分?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十八、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能否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十九、6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应该坚守哪些“红线”,牢记哪些“禁令”?
政治纪律: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的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5.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7.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8.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组织纪律: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廉洁纪律:
1、以权谋私行为;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5、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群众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工作纪律:
1.党组织失职行为 2.失泄密行为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生活纪律:
1.生活奢靡行为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4)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十九、新《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内容解读
●新增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明确: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明确: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新增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明确: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 新增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明确: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充实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明确: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6.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
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新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容
明确: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 新增统计造假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增写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